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服务指南

科研经费何以成为个人“提款机”?

来源: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2日 15:32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警示案例宣传]

 
科研经费何以成为个人“提款机”?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侦结一起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涉案教师利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学生的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而类似的科研经费腐败案件近年来已发生多起,这些案件不断挑战着公众的神经,案件暴露的科研经费被肆意侵占的内幕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办案人员表示,由于对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的缺失,科研经费正日益成为少数人的私人“提款机”。
 
▲学术精英屡因科研经费“栽跟头”
 据检方介绍,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
    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
    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今年54岁的肖某,此前曾长期在外省高校担任英语教师,因为业务能力突出,后被北京的这所高校聘用,“跳槽”不到3年的时间,肖某又被任命为该校外国语学院院长。这样一位事业有成的高校院长,却因为区区几万元身陷囹圄,令人扼腕。
    北京市海淀区科研院校集中之处。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相关人士介绍,该院近年来已办理多起涉及科研经费腐败的案件,其中不乏科研人员因为经费腐败而“栽跟头”。
 
▲20元发票套出30万元经费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肖某拿到翻译研究项目后,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利用学生的名义领款每次都是800元。每次领取劳务费,肖某一人都在劳务津贴领用单上“课题负责人”栏和“主管”栏签字同意,而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肖某只是冒领自己负责项目的劳务费,而事实上,不少科研项目之外的人也把手伸向了科研经费这棵“摇钱树”。海淀区检察院曾经办理过一起部属高校财务人员贪污案件,这所国家重点高校化学学院的财务人员,利用为院内知名教授管理科研经费的便利,伪造他人印章和签名,利用假发票报销,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在9年的时间里骗取科研经费106笔共计97万元。
2008年,中科院自动化所中国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身份认证产品与技术测评中心何杰贪污案曾经轰动一时,而被何杰捞入囊中的71万余元正是出自该所承担的两项重点课题经费。21日,曾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披露了案件中鲜为人知的细节。
    据介绍,2005年11月,何杰拿着一张20元的函托费发票和金额栏注明20元的报销单,找到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当该负责人签字后,何杰在报销单金额栏的“20”前面加上“3100”,报销金额由此变成310020元,后何杰又利用伪造的项目合作协议从财务报销了这31万元。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何杰用于报销的合作协议竟然也是“掉包”过的。据介绍,由于之前经过单位签字盖章的一份协议没有骑缝章,何杰将载有签名、盖章事项的最后一页保留,再将前页的内容更改,以达到报销的目的。
    如此拙劣的骗术,只要稍加留意即可识破,但可惜的是,何杰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并未看出。随后何杰又故伎重演,利用“掉包”的合作协议,骗取另外一笔40万元的科研经费,这次他同样得逞。
 
▲精英沦为阶下囚凸显科研经费使用监管之弊
办理过多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的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钟鸣告诉记者,肖某案和何杰案是科研经费腐败的两个典型案例,案件背后反映了国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监管上的很多漏洞,“不客气地说,有的单位在科研经费监管上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曾在高校当过科研处处长的北京科技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曲绍卫教授表示,有些部委在科研项目下达之后,经费如何使用,既没精力监管,也没能力监管。“没精力是因为项目太多了,管不过来,有的部委多个司局都下达项目,一个项目几百万元,总不能专门为几百万元成立一个监管部门吧?没能力是因为科研项目专业性强,没有专业知识的很难监管。”
   “对于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也缺乏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管的意愿。”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小兵表示,“比如在高校,为了鼓励老师搞科研,学校只管老师拉来多少项目,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一般不会有太多的限制。从财务人员的角度看,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平时相互都认识,来报销费用的一般也不会要求很苛刻。”
    办案人员介绍,肖某向学校立项申报时,为了提取劳务费的便利,将项目申请立为横向项目。而事实上,按照学校规定,这种项目应属于纵向项目。后来,肖某从同事那里得知,如果他的这个项目按纵向项目立项,学校提供的科研编制奖励能多出1万多元,肖某于是找到科技处,将项目改为纵向项目。肖某在项目立项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学校对科研项目的监管可见一斑。
   而对于个人而言,许多科研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的理解也存在误区。“我拉来的项目,经费怎么用当然是我说了算,很多人甚至将个人或家庭的一些开销,比如餐费、机票、火车票,都用科研经费来报销。”钟鸣说,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个别科研人员利用科研经费使用监管上的漏洞,将科研项目变成了个人的“提款机”。
   “令人担忧的是,不仅科研人员,科研院所的财务人员、设备采购人员,也将科研项目当成‘摇钱树’,钻制度的漏洞,大肆侵占科研经费,形成了一条‘吃经费’的产业链。”张小兵说。
 
结 束 语
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从责任主体、工作机制、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的要求;同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明确提出了21条具体意见。
   上述案例的发生,教训尤为值得我们反省。为切实用好、管好科研项目经费,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这就要求我们:一是科研项目负责人须起好表率作用,加强团队的管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二是项目管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查缺补漏,健全并认真执行内控制度;三是相关人员须加强学习,熟悉、了解、掌握国家、省及学校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申报要求、经费使用要求等。
 
面对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奉劝各位——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clip_image002.jpg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收藏此页】【打印】

相关信息

联系我们 | 学院热线:0871-591818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076号 邮编:650500

     2012 版权所有 云南中医药大学 滇ICP备05001259号 云教ICP备1012010 | 技术支持:泰得利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