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第16 号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的填开要求
来源: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6日 10:11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 年5 月19 日发布2017 年第16 号公告(下面简称公告,详见附件1),经我处就公告内容咨询主管税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发票相关信息填开要求
根据公告第1 条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学校各部门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发票“购买方”栏开票信息(详见附件2)。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将上述信息填开齐全,否则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尽量将上述信息填开齐全。
二、发票填开内容要求
根据公告第2 条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学校各部门在索取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购买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销售方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否则,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发票所附清单开具要求
如遇开具的内容较多,需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明细清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要求开票单位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发票
请要求开票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明细打印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手工填制的清单将不再受
理。
自2017年7 月1 日起执行,执行当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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