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对经费使用要求的紧急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6日 16:30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学校各部门: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我省也加大了对预算执行的工作监管力度,相继实施了一些具体工作举措,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规范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13]132号),对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

为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机关相关要求,杜绝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政策的“年终突击花钱”现象,强化节约意识,提倡勤俭办学的良好风气,克服相互攀比心理,杜绝滥发人员经费,以报销名义变相发放交通补贴、加班费、劳务酬金等行为;杜绝借各种名义(如会议、培训、比赛等集体活动)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杜绝为花钱而突击购买超出实际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耗材等现象。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学校领导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门维持经费的使用要求

该类经费系学校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为保障部门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财务部门对该类经费的预算执行仅作上限控制,而不作为对部门预算执行率的考核要求。对该类经费,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在确保部门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得铺张浪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更不允许为花钱而花钱或虚假报销套取资金。

二、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求

该类经费系为完成专项工作,或与学校建设发展相关的保障资金,资金来源既有财政拨款,也有学校配套资金。财政部门和学校对该类经费的使用,既有预算执行率的考核要求,也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要求。对该类经费,各部门必须按照项目立项时的建设任务和工作内容使用,同时也须切实贯彻厉行节约的精神,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节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更不允许用于发放人员经费或为花钱而花钱、虚假报销套取资金。

三、对“三公经费”的工作要求

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和学校对“三公经费”的管理要求,规范办理公务活动,严格控制“三公”支出,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奢侈消费,更不得将个人消费搭车报销。

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加强管理,做好廉洁自律工作。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专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纪监审室        

 

2013126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收藏此页】【打印】

相关信息

联系我们 | 学院热线:0871-591818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076号 邮编:650500

     2012 版权所有 云南中医药大学 滇ICP备05001259号 云教ICP备1012010 | 技术支持:泰得利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