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 国家及省政策法规

云南省省级单位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6日 13:37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云南省省级单位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云财行〔2011374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通知》(云办发〔20117号)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昆的省级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

第三条 省级单位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内容包括:省级单位公务差旅机票(含国际机票、国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的确定、变动调整、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服务优质、票价优惠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单位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及机票定点采购最大优惠率;

(二)公布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名单及服务承诺;

(三)与确定的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签订总协议;

(四)对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单位因公务出差购买机票应当到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采购。机票价款由单位集中清算的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个人分散清算的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七条 省级单位在省财政厅公布的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名单范围内,按照便利服务的原则,任选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机票定点采购。

第八条 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标确定的最大优惠率、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票销售的档案资料,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协议期满后,省财政厅重新招标确定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及机票定点采购最大优惠率等。

第十条 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资格。

(一)未执行协议规定优惠率的;

(二)未履行服务承诺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擅自向省级单位收取票价以外其他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省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不在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销售服务单位购买的机票,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为其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单位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省审计厅将省级单位执行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情况纳入常规审计。

第十四条 公务包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州(市)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11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收藏此页】【打印】

相关信息

联系我们 | 学院热线:0871-591818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076号 邮编:650500

     2012 版权所有 云南中医药大学 滇ICP备05001259号 云教ICP备1012010 | 技术支持:泰得利通